REVOCATION & SUBROGATION
撤销权与代位权
债务人在债务形成后转移财产,是逃废债的另一种常见形态。本专题整理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的适用条件、行使期限与举证要点,以及如何与执行程序配合使用。
这条路径,先看清三件事
01
撤销权针对不当处分行为
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放弃债权担保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关键在于证明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或可行使)之后,且影响到债权实现。
02
代位权针对消极不主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向相对人主张权利。需要证明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到期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03
行使有期限,举证要扎实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消灭。受贿一方的「善意」或「恶意」直接影响能否撤销,需要以交易价格、资金流向、关联关系等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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