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OLVENCY PROCEEDINGS
破产程序追债
当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执行程序长期无法推进时,破产程序可能是比单个执行更有效的整体清算工具。本专题整理破产申请的适用场景、管理人的撤销与追回职权,以及债权人会议中的参与要点。
这条路径,先看清三件事
01
破产是「一锅端」的清算工具
破产程序可以集中清理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追回被不当处分的财产、撤销个别清偿,并核查出资是否实缴。对于「执行中查不到财产」的案件,管理人调查权限往往比单个债权人更充分。
02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的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对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
03
出资义务不再受期限保护
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这一效果与加速到期规则方向一致,但适用范围更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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