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FORCEMENT OBJECTION
执行异议与复议
执行程序中的异议分为两类:对执行行为不服的程序性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异议。本专题整理两类异议的区别、期限要求与后续诉讼的衔接。
这条路径,先看清三件事
01
先分清异议性质
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如超标的查封、错误冻结)属于程序性异议;案外人认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属于实体性异议。两类异议的审查标准与后续路径不同。
02
期限不能错过
程序性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对异议裁定不服可在送达后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异议应在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对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无关的,可在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03
异议既是防守也是进攻
申请执行人一方同样可以运用异议程序,对被执行人、案外人提出的虚假异议进行反驳,或在追加申请被驳回后依法复议、起诉。异议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往往也会影响后续诉讼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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