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PITAL CONTRIBUTION
出资责任与股东失权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出资期限往往被拉得很长,成为逃债工具的常见形态。本专题整理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抽逃出资的认定、股权转让后的责任分配,以及董事会催缴与股东失权制度的实务意义。
这条路径,先看清三件事
01
加速到期把期限拉回眼前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条把原先需要等待的出资期限提前,是认缴制背景下重要的追债抓手。
02
抽逃出资与股权转让的责任链条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缴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03
失权制度与催缴义务
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公司应当书面催缴并给予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的,经董事会决议可发出失权通知。债权人可以据此核查公司是否怠于催缴,进而主张董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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