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与代位权

债务人转移财产、怠于讨债——撤销权和代位权怎么用?

发布日期:2026年1月26日·内容核对日期:2026年1月26日
先看回答 / IN BRIEF

两条并行的权利。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的积极处分行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担保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消极不作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向相对人主张。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消灭。

两条权利,两个方向

民法典第 538 条、第 539 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第 535 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理解这两条最简单的方式是看债务人「做了什么」。

如果债务人主动做了对自己不利的事——把财产送人、低价卖掉、免掉别人的债——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这叫撤销权,针对的是积极行为。

如果债务人什么都没做,只是躺在那里不去收回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替它去要。这叫代位权,针对的是消极不作为。

这两条常被合称为「债的保全」,作用是在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也不配合偿还的情况下,把被转移或被搁置的财产拉回到可清偿的范围里。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无偿处分的情形适用民法典第 538 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一类不需要证明相对人主观恶意。

有偿但明显不合理的情形适用第 539 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一类需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是需要落实的要件。常见证明方式:处分行为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执行程序中已查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处分行为直接导致偿债能力下降。仅有处分行为,而债务人仍有足够财产清偿的,不满足该要件。

提示: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通常参照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价或当地指导价。可以提交同类标的的交易记录、评估报告、房屋成交价数据等作为对比依据。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 535 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个要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通常表现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第三,该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如基于扶养关系、人格权、劳动报酬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请求权,不能代位)。第四,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向相对人主张后,相对人可以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一点让代位权在实践中具有直接的回款效果。

代位行使的对象不限于金钱债权。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其他请求权,在符合条件时也可以代位行使。

  1. 先确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并保留债务到期的证据。
  2. 再确认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到期债权,证据可以是合同、判决、对账确认、往来记录。
  3. 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未提起诉讼或仲裁,可以结合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
  4. 确认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排除几类不可代位的情形。

期间与举证要点

撤销权有严格的期间限制: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两个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

一年的起算点取决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此时间证据很重要。例如债权人是在查询不动产登记时发现转移行为的,登记查询的时间就可能成为起算参考。相反,如果债权人长期未查询,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因此在察觉到债务人有异常处分迹象时,应当尽快查询并留痕,随后尽快主张。

举证方面,撤销权诉讼通常需要证明:债权存在且时间在先、处分行为存在、处分行为与债权无法实现之间的关联、相对人的主观状态(针对有偿情形)。每一环节都要有对应材料,不能只有一层推论。

撤销权的效果是使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财产应当返还债务人或折价赔偿。因此在诉讼请求上,除了请求撤销,还应当一并请求相对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避免撤销之后财产仍无法回到可执行状态。

与执行程序如何配合

撤销权与代位权都是独立的诉讼,需要另行立案,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主张。因此常与执行程序并行推进。

一种典型配合方式是: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低价转让房产,随即提起撤销权诉讼,同时申请对受让人名下的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这样一旦撤销判决生效,房产即处于已控制状态,可以直接进入后续执行。

另一种方式是利用撤销权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反哺执行程序。例如通过诉讼取得交易资金流向的证据后,据此提交新的财产线索,或者据此主张人格混同、追加被执行人。多条路径之间的事实材料可以相互支撑。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与代位权所主张的财产,最终归属应当在债权人之间依法处理,不能简单地由提起主张的债权人独得。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如何处理需要结合具体程序与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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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01债务人把房子送给了孩子,可以撤销吗?

无偿转让财产属于民法典第 538 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不需要证明对方主观恶意。但还需证明该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主张。

02撤销权的一年期间能不能中断?

不能。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属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因此一旦发现可撤销事由,应当尽快提起诉讼,不要依赖后续协商来延长时间。

03代位权行使后钱给谁?

相对人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履行后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涉及多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时,财产归属与分配需依照相应程序处理,不宜简单理解为提起主张者独得。

04撤销权和代位权可以在执行程序里直接提吗?

不可以。两者都需要另行提起诉讼。执行程序中可以做的,是针对具体财产申请保全或采取执行措施,以及利用诉讼中取得的证据补充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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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涉及的一般规则的公开文本。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实际材料和适用规范审查。

公开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月26日

本文作者
谈磊
南京执业律师 · 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公司法
现执业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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